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9 題

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何人選定之?
  • A 遺囑管理人
  • B 親屬會議
  • C 繼承人
  • D 檢察官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長輩在遺囑中忘了交代誰來負責執行身後事,且家屬之間需要一個公正的內部決策機制來推選代理人,在法律介入(法院)之前,我們通常會期待哪一個由「家族成員組成」的傳統協商組織來優先承擔這個責任?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命中答案!這展現出你對民法繼承編運作機制的扎實理解。 在民法體系中,遺囑人的意願最受尊重,但若遺囑並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沒有委託他人代為指定時,法律便需要一套候補機制來確保遺囑能順利執行。依據《民法》第1211條規定,此時得由親屬會議來選定;若親屬會議無法選定,利害關係人才能聲請法院指定。因此,選項 (B) 正是正確答案。

執行人與管理人的概念辨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那a為什麼不行

🏷️ 相關主題

民法繼承編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1年[財稅行政] 民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