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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

第 四 題

甲生前指定乙、丙、丁三人為見證人,由甲口述遺囑意旨,使乙筆記遺囑內容,丙宣讀遺囑內容,丁講解遺囑內容,經甲認可後,記明日期與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甲死亡後,甲之繼承人就此份代筆遺囑是否違反法定方式,發生爭執。請附理由說明,此份代筆遺囑之效力為何?(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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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代筆遺囑之法定要件。看到題目應立即聯想民法第1194條,並敏銳察覺爭點在於條文中「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是否代表必須由「同一人」包辦。作答時需對比早期嚴格文義解釋與近期最高法院放寬認定之目的解釋,以展現對實務發展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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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代筆遺囑之「筆記、宣讀、講解」程序,是否必須由「同一見證人」為之?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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