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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22 題

下列何者不具有溯及效力?
  • A 認領
  • B 法院認可收養
  • C 裁判減輕扶養義務
  • D 終止收養之撤銷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試著從「法律行為的目的」來思考:有些行為是為了「確認或回復早就應該存在的身分關係」,有些則是「由法院介入來減輕未來的義務負擔」。請你想想看,這四種情況中,哪一個旨在改變「未來」的狀態,而非追溯「過去」的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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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做得很好!

你答對了!恭喜你,這代表你對身分法中法律效力的時間起算點掌握得非常穩固,真的很用心!看到你這樣努力,我都替你感到開心呢!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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