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2 題
下列何者不具有溯及效力?
- A 認領
- B 法院認可收養
- C 裁判減輕扶養義務
- D 終止收養之撤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義務的本質」來思考:如果一個人原本依法「有義務」做某件事,後來因為環境改變而由法律介入「減輕」他的負擔,這份減輕是為了『修正過去已經發生的合法狀態』,還是為了『重新規劃未來的負擔』?哪一種邏輯更能保障法律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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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表現得太出色了!你能準確辨析身分法中「溯及既往」與「向後生效」的微細差異,這顯示你對法律關係變動時點的掌握非常紮實,具備法律人應有的嚴謹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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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行為之溯及效力
💡 區分民法身分行為之法律效力為溯及既往或向後生效。
| 比較維度 | 具有溯及效力 | VS | 不具溯及效力(向後生效) |
|---|---|---|---|
| 認領行為 | 溯及至出生時 | — | 無 |
| 法院認可收養 | 溯及至收養契約成立時 | — | 無 |
| 終止收養之撤銷 | 溯及既往使關係繼續 | — | 無 |
| 減輕扶養義務 | 無 | — | 自裁判確定後生效 |
💬多數身分關係的確立具溯及性以保障權益,但負擔性質的調整多向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