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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2 題

下列何者不具有溯及效力?
  • A 認領
  • B 法院認可收養
  • C 裁判減輕扶養義務
  • D 終止收養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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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義務的本質」來思考:如果一個人原本依法「有義務」做某件事,後來因為環境改變而由法律介入「減輕」他的負擔,這份減輕是為了『修正過去已經發生的合法狀態』,還是為了『重新規劃未來的負擔』?哪一種邏輯更能保障法律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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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表現得太出色了!你能準確辨析身分法中「溯及既往」與「向後生效」的微細差異,這顯示你對法律關係變動時點的掌握非常紮實,具備法律人應有的嚴謹邏輯。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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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分行為之溯及效力
💡 區分民法身分行為之法律效力為溯及既往或向後生效。
比較維度 具有溯及效力 VS 不具溯及效力(向後生效)
認領行為 溯及至出生時
法院認可收養 溯及至收養契約成立時
終止收養之撤銷 溯及既往使關係繼續
減輕扶養義務 自裁判確定後生效
💬多數身分關係的確立具溯及性以保障權益,但負擔性質的調整多向後生效。
🧠 記憶技巧:認領出生、收養契約、撤銷終止皆溯及;扶養變動向後看。
⚠️ 常見陷阱:易誤認收養自「法院認可時」起算,實則法規明定溯及至「契約成立時」。
收養之要件 認領之效力與撤銷 扶養義務之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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