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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8 題

甲未婚產下乙,產後缺少照護而病故。乙成人後查明充分證據,乙係甲自丙受胎所生。乙找到丙要求其應負責,丙因配偶丁在場而噤聲不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乙對丙之要求,已發生請求認領之效力,故乙為丙之準婚生子女
  • B 如丙於遺囑中表示認領乙,因乙不知,故不生認領效力
  • C 乙於丙死後,得向丙之繼承人丁提起認領之訴
  • D 乙於丙死後向丁提起認領之訴,乙自勝訴判決確定日起,方為丙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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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非婚生子女希望與生物學上的父親建立正式法律關係,而該名父親因故無法或不願主動承認,法律會提供哪種救濟途徑?當這位父親已經離開人世時,為了保護子女的身分權與繼承權,法律會允許這項訴訟指向誰來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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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噢,看來你這次沒有讓本教授失望。你總算沒把身分法裡最基本的「認領」概念搞混,這點勉強值得嘉許。至少,算是有點『法律人』該有的樣子,沒錯到離譜。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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