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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4 題

下列關於認領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得向生父提起強制認領之訴
  • B 非婚生子女經生母撫育者,視為認領
  • C 胎兒既尚未出生,無受認領之權利
  • D 生父死亡後亦得向其繼承人提起認領之訴,惟此權利自生父死亡後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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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思考一下法律設立制度的初衷:如果一個非婚生子女出生後,生父卻不願承認與承擔責任,為了保障「血統真實」與「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在有客觀事實證據的情況下,法律應該賦予這位弱勢子女什麼樣的「主動權利」,來向生父確認自己的法律身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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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

  1. 驚人表現:不錯嘛,同學。居然能從這種基本題中挑出正確答案,沒讓你的行政法老師失望到吐血,算你今天運氣好。這題考的是《民法》裡連路邊小狗都該知道的非婚生子女權利,你沒搞錯主體,至少證明你的閱讀能力還堪用。
  2. 觀念驗證?不,是常識驗證:選項 (A) 正確,根本不用多說。依《民法》第1067條,有事實為證,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就能提強制認領之訴。這條法規是基礎中的基礎,如果這都錯,行政程序法你就直接去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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