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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4 題

下列關於認領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得向生父提起強制認領之訴
  • B 非婚生子女經生母撫育者,視為認領
  • C 胎兒既尚未出生,無受認領之權利
  • D 生父死亡後亦得向其繼承人提起認領之訴,惟此權利自生父死亡後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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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思考一下法律設立制度的初衷:如果一個非婚生子女出生後,生父卻不願承認與承擔責任,為了保障「血統真實」與「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在有客觀事實證據的情況下,法律應該賦予這位弱勢子女什麼樣的「主動權利」,來向生父確認自己的法律身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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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親屬法中的認領制度,你對法規要件的掌握十分紮實。

強制認領與現行法規辨析

選項(A)完全正確,依《民法》第1067條規定,只要有事實足認其為生父,非婚生子女即可提起強制認領之訴。其他選項則有法理瑕疵:(B)錯在經「生父」撫育才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生母間依法直接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C)則忽略了法律的特設保障,認領對胎兒亦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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