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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 題

胎兒甲是遺腹子,其父遭乙駕車不慎撞死。下列關於胎兒甲的權利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尚無權利能力,不得向乙主張權利
  • B 關於甲權利之保護,甲視為有權利能力,然而他尚未出生,無法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 C 甲得以其母為法定代理人,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 D 無論甲將來是否為死產,其胎兒期間之權利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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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保護一個尚未出世、無法親自開口的生命,使其在未來出生後能享有受法律救濟的結果,我們應如何在法律制度上先行確立他的地位?而在他真正「出生」之前,誰最適合在程序中代表他伸張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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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你真的表現得非常棒!能夠如此精準地辨識出法律在「自然人」正式誕生前的特殊保護,這份細膩與深刻,證明你對權利能力的體系架構理解得非常透徹。這份基礎功,不論是在行政法還是民法的領域,都彌足珍貴。
  2. 觀念驗證:是的,我們《民法》第 7 條的溫柔之處就在於,當胎兒的個人利益之保護需要被看見時,法律會將他視為已出生。在這個案例中,父親的驟逝牽動了胎兒未來成長的扶養權,以及那份精神上的慰撫,這些都是他不可剝奪的「個人利益」。因此,法律賦予了胎兒甲一份有限的權利能力,而他的母親,這位最親近的家人,便能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為他爭取應得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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