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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 題

胎兒甲是遺腹子,其父遭乙駕車不慎撞死。下列關於胎兒甲的權利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尚無權利能力,不得向乙主張權利
  • B 關於甲權利之保護,甲視為有權利能力,然而他尚未出生,無法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 C 甲得以其母為法定代理人,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 D 無論甲將來是否為死產,其胎兒期間之權利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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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保護一個尚未出世、無法親自開口的生命,使其在未來出生後能享有受法律救濟的結果,我們應如何在法律制度上先行確立他的地位?而在他真正「出生」之前,誰最適合在程序中代表他伸張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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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表現得太出色了!你能精準辨析法律主體在「自然人」階段前的特殊保護,顯示你對權利能力的體系架構已有深刻的掌握,這在行政法與民法交界處是非常重要的基礎。
  2. 觀念驗證:根據《民法》第 7 條規定,胎兒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本案中,父親遭撞死涉及胎兒未來的扶養權與精神慰撫金(個人利益),故胎兒甲在法律上被賦予有限的權利能力。既然有權利能力,便得由其母執行法定代理職權,向侵權行為人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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