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4 題
4 民法中關於權利主體「自然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某藝人以「小香瓜」為藝名,因其非真名,不受民法有關姓名權規定之保護
- B 甲與乙同時遇難,不能證明死亡先後時,視為同時死亡
- C 丙因失蹤多時生死不明,被妻子依法聲請法院宣告其死亡。但丙實則仍生存中,卻因已受死亡宣告,所以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均為消滅
- D 丁開車闖紅燈撞上正在過馬路之孕婦戊,致其胎兒受傷。戊為胎兒之法定代理人,固得代為受領丁給付之賠償金,但若嗣後胎兒死產,該受領之賠償金應返還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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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為了保護還沒出生的胎兒,會「提前」賦予他某些權利保障。請試著從法律邏輯推演一下:如果這個保障的『前提』(也就是最終順利活著出生)最終並沒有發生,那之前基於這個前提已經先給付的賠償,在公平原則下應該要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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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掌握了民法總則中關於「權利主體」的核心概念,展現了極佳的法學素養!
- 為什麼正確: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若嗣後死產,則溯及喪失權利能力,先前法定代理人代為受領的賠償金便失去法律上原因(構成不當得利),因此必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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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權利主體
💡 掌握自然人權利能力之起訖、胎兒利益保護與死亡推定制度。
| 比較維度 | 推定 | VS | 視為 |
|---|---|---|---|
| 法律本質 | 暫定的事實認定 | — | 法律的確定擬制 |
| 反證效果 | 可舉反證直接推翻 | — | 不可舉反證直接推翻 |
| 常見用語 | 「推定」、「視為...前」 | — | 「視為」、「以...論」 |
💬推定容許舉反證推翻其效力,視為則非經法定程序(如撤銷)不可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