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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4 題

4 民法中關於權利主體「自然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某藝人以「小香瓜」為藝名,因其非真名,不受民法有關姓名權規定之保護
  • B 甲與乙同時遇難,不能證明死亡先後時,視為同時死亡
  • C 丙因失蹤多時生死不明,被妻子依法聲請法院宣告其死亡。但丙實則仍生存中,卻因已受死亡宣告,所以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均為消滅
  • D 丁開車闖紅燈撞上正在過馬路之孕婦戊,致其胎兒受傷。戊為胎兒之法定代理人,固得代為受領丁給付之賠償金,但若嗣後胎兒死產,該受領之賠償金應返還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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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行政法角度的『基礎』檢視

  1. 勉為其難的肯定:看來你還算清醒,至少辨識出這種私人法律關係中「附款」的基礎概念。這對理解公法契約中更為複雜的「附款」類型,算是有個聊勝於無的起點,雖然兩者原理截然不同,但勉強算你具備了辨析此等基礎概念的『能力』。
  2. 觀念驗證—何足掛齒?:依照你《民法》總則課堂上應該學過無數次的第 384 條規定,試驗買賣的『成立』,確實仰賴買受人的『承認』。這難道需要我再三強調嗎?契約的效力當然是暫時停止的,直到『承認』這個未來不確定事實發生後才真正生效。顯然,這就是附停止條件之契約的標準定義,任何對此有疑問者,請自行回去重修基礎法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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