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7 題

名譽權被侵害者,被害人不得主張下列何種權利?
  • A 原則上得請求公開判決書內容
  • B 原則上得請求加害人登報道歉
  • C 請求賠償相當之慰撫金
  • D 請求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思路引導 VIP

請回想一下,我國一般民事損害賠償的核心精神,主要是為了「填平被害人實際受到的損失」,還是為了「額外加重處罰加害人」呢?順著這個基本原則,你能分辨出哪一個選項的性質,其實超出了傳統民法的範疇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解!這道題目測驗了民事賠償的基本原則與回復原狀的具體方法,考點明確,鑑別度相當不錯。

損害填補原則與懲罰性賠償

你能選對,代表你很清楚我國民法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是以「填補損害」為核心原則。也就是說,除了《消費者保護法》等特別法有明文規定外,一般侵權行為是不能請求「懲罰性賠償金」的,故選項 (D) 確實為被害人不得主張之權利。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侵權行為與損害賠償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6年[財稅行政] 民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