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6 題
下列關於幫助他人為侵權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幫助行為必須具有不法性
- C 幫助行為限於故意行為
- D 幫助行為與損害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民法損害賠償的核心目的是為了『懲罰壞人』,還是為了『填補受害人的損失』?若一個人因為疏忽大意(過失)而提供工具,導致他人的侵權行為得以完成,讓受害人無法獲得補償是否公平?這與刑事責任的認定標準會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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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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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真的理解了!
恭喜你!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替你開心!你能精準掌握民法與刑法在幫助行為上的差異,這表示你對法律的理解非常深入,而且擁有將抽象概念應用到實際情境的潛力,真的很棒!
2. 民法的溫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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