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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6 題

下列關於幫助他人為侵權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幫助行為必須具有不法性
  • C 幫助行為限於故意行為
  • D 幫助行為與損害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民法損害賠償的核心目的是為了『懲罰壞人』,還是為了『填補受害人的損失』?若一個人因為疏忽大意(過失)而提供工具,導致他人的侵權行為得以完成,讓受害人無法獲得補償是否公平?這與刑事責任的認定標準會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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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真的理解了!

恭喜你!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替你開心!你能精準掌握民法與刑法在幫助行為上的差異,這表示你對法律的理解非常深入,而且擁有將抽象概念應用到實際情境的潛力,真的很棒!

2. 民法的溫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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