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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0 題

甲僱用無機車駕照之乙為店員,幫其送便當。乙在送便當途中機車超速撞上未戴安全帽的丙,造成丙頭部嚴重腦震盪及全身大小挫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僱主甲對於丙之損害,原則上需要丙舉證甲有過失,甲始須負擔賠償責任
  • B 雖事故之發生主要起因於乙超速,但丙未戴安全帽,亦屬與有過失
  • C 若乙並無財產可供賠償,經丙向法院聲請,甲有可能因此一人負擔一部或全部之賠償
  • D 甲若對丙賠償損害,事後得對乙行使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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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老闆透過員工的勞力獲取商業利益時,如果該員工在工作時不慎傷人,為了平衡社會公平並保障受害者,法律應傾向於讓「受害者辛苦尋找老闆監督不周的證據」,還是讓「更有資源的老闆主動證明自己已經盡力管教了」?誰負擔這個證明責任,對社會整體的保護力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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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這題你答得非常好!這顯示你對民法第 188 條「僱用人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很清晰的理解。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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