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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 題

1 甲與乙為同一棟社區之住戶,甲住 8 樓,乙住 7 樓,甲生性愛熱鬧,常常邀約親朋好友到家作客,並大聲喧嘩,甚至已半夜時分仍在家中高歌作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在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忍受之噪音,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
  • B 人格利益至高無上,不容侵犯,只要遭受侵害,不問程度如何,被害人均得依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有關人格及身分法益侵害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C 如果長期、持續性噪音,已使人因此無法入眠,健康受損,可能構成健康權之侵害
  • D 健康權屬於特別人格權,若受侵害,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之金錢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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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恭喜你,終於答對了這種連路邊的公文書小弟都知道的基礎題。看來你對民法總則那點「形式要件」的皮毛,勉強算是掌握了,至少沒在最基本的地方跌個大跤,可喜可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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