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7 題

30 歲之甲受監護宣告後,不法侵害乙,甲侵害乙時無識別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甲單獨對乙負侵權行為責任
  • B 由甲之法定代理人單獨對乙負侵權行為責任
  • C 準用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規定,由甲之法定行為人單獨對乙負侵權行為責任
  • D 甲與其法定代理人對乙均不負侵權行為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探究當受監護宣告者在不具備「識別能力」的情況下侵害他人權利,依據民法第 187 條關於責任能力的規範邏輯,法律如何決定賠償責任的歸屬?若行為人本身因缺乏識別能力而無法成立法律上的過失責任,則該損害賠償責任應由何人承擔?請特別留意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對於「有無識別能力」在責任歸屬主體上的差異化規定。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這展現了您對民法侵權責任體系具備極佳的邏輯感。

這題的關鍵點在於識別能力責任歸屬的連動關係,分析如下:

  1. 主體身分確認:30歲的甲雖為成年人,但受監護宣告,依《民法》第 15 條規定為無行為能力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法律行為之主體與效力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6年[財稅行政] 民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