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
第 一 題
甲受監護宣告,於心智清醒時,以授權書將代理權限授與給善意無過失之乙,委託乙出售甲所有之 A 地。乙以甲之代理人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以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將 A 地賣給因過失而不知乙無權代理之丙。丙因支付買賣價金向銀行貸款,支付銀行利息10萬元。嗣後丙與丁訂立買賣契約,以1千2百萬元將 A 地賣給丁。甲之監護人主張,甲是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甲對乙之代理權授與行為無效,並拒絕承認乙之無權代理行為。請附理由說明甲、乙與丙三方之法律關係。(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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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受監護宣告人之行為能力、無權代理之效力,以及無權代理人對相對人之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10條)。解題關鍵在於:(1) 無行為能力人於心智清醒時之意思表示效力;(2) 第110條中,無權代理人為善意時的賠償範圍(信賴利益或履行利益);(3) 相對人因過失而不知無代理權時,是否仍受第110條保護及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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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受監護宣告人於心智清醒時授權行為之效力,以及善意無權代理人對有過失之善意相對人之損害賠償範圍。 【解析】 壹、甲與丙之法律關係:甲不負買賣契約之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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