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公證人] 民法
第 一 題
一、甲受監護宣告,於心智清醒時,以授權書將代理權限授與給善意無過失之乙,委託乙出售甲所有之 A 地。乙以甲之代理人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以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將 A 地賣給因過失而不知乙無權代理之丙。丙因支付買賣價金向銀行貸款,支付銀行利息10萬元。嗣後丙與丁訂立買賣契約,以1千2百萬元將 A 地賣給丁。甲之監護人主張,甲是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甲對乙之代理權授與行為無效,並拒絕承認乙之無權代理行為。請附理由說明甲、乙與丙三方之法律關係。(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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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測驗「無權代理」之法律關係。看到受監護宣告人於心智清醒時授權,應直覺想到民法第15、75條,確認授權無效、構成無權代理。接著針對第110條無權代理損害賠償,須層次分析「代理人善意無過失」的賠償範圍(通說限縮於信賴利益),以及「相對人因過失而不知」時過失相抵原則(第217條)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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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受監護宣告人回復清明時之意思表示效力,以及無權代理人為善意無過失、且相對人有輕過失時,民法第110條之損害賠償責任範圍與過失相抵之適用。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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