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法
第 一 題
甲受監護宣告,於心智清醒時,以授權書將代理權限授與給善意無過失之乙,委託乙出售甲所有之 A 地。乙以甲之代理人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以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將 A 地賣給因過失而不知乙無權代理之丙。丙因支付買賣價金向銀行貸款,支付銀行利息10萬元。嗣後丙與丁訂立買賣契約,以1千2百萬元將 A 地賣給丁。甲之監護人主張,甲是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甲對乙之代理權授與行為無效,並拒絕承認乙之無權代理行為。請附理由說明甲、乙與丙三方之法律關係。(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行為能力」、「無權代理」及「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責任」。解題時應依序思考:(1) 甲於清醒時授權是否有效?(涉及民法第15條宣告未撤銷前絕對無行為能力);(2) 乙以甲名義與丙簽約之效力為何?(民法第170條);(3) 丙得否向乙求償?(關鍵在於民法第110條相對人「善意」是否包含「有過失」,以及比較乙之無過失與丙之有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