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4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一 題
一、甲向中古錶商丙表示,授權於 16 歲之乙,向丙洽談購買丙所有之中古錶事宜。其後甲對乙表示撤回代理權,但未通知丙,致使丙信賴乙為甲之代理人,而與其洽談中古錶之買賣契約。丙見乙年幼可欺,明知其所有的中古錶中僅有 A 錶為仿冒品,仍謊稱 A 錶為真品並宣稱 A 錶較其所有的其他中古錶保值,乙因而遭丙詐欺而與其簽訂 A 錶買賣契約。試附理由說明該買賣契約之效力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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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代理制度與意思表示瑕疵之結合。解題時應依時間順序分層次探討:首先檢驗乙(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代理權是否存在(民法第104條),並確認甲撤回代理權未通知外部之效力(民法第107條);接著處理丙詐欺乙時,意思表示瑕疵的判斷主體(民法第105條);最後導出本人甲對該買賣契約得主張之權利(民法第92條、第1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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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限制行為能力人代理權撤回之外部效力,以及代理人受詐欺時意思表示瑕疵之判斷標準與契約效力。 【解析】 壹、乙之代理行為仍對甲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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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權撤回與受詐欺
💡 代理權撤回之對抗限制,及代理人受詐欺對法律行為效力之影響。
🔗 代理行為效力論證流程
- 1 資格確認 — 確認 16 歲代理人符合民法第 104 條之代理資格。
- 2 效力歸屬 — 撤回未通知,依民法第 107 條對本人甲仍發生代理效力。
- 3 瑕疵認定 — 依民法第 105 條,以代理人乙被詐欺作為事實判斷標準。
- 4 最終效力 — 本人甲依第 92 條行使撤銷權,契約依第 114 條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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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相對人丙為惡意時,則可能涉及無權代理之責任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