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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一 題

一、甲向中古錶商丙表示,授權於 16 歲之乙,向丙洽談購買丙所有之中古錶事宜。其後甲對乙表示撤回代理權,但未通知丙,致使丙信賴乙為甲之代理人,而與其洽談中古錶之買賣契約。丙見乙年幼可欺,明知其所有的中古錶中僅有 A 錶為仿冒品,仍謊稱 A 錶為真品並宣稱 A 錶較其所有的其他中古錶保值,乙因而遭丙詐欺而與其簽訂 A 錶買賣契約。試附理由說明該買賣契約之效力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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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代理制度與意思表示瑕疵之結合。解題時應依時間順序分層次探討:首先檢驗乙(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代理權是否存在(民法第104條),並確認甲撤回代理權未通知外部之效力(民法第107條);接著處理丙詐欺乙時,意思表示瑕疵的判斷主體(民法第105條);最後導出本人甲對該買賣契約得主張之權利(民法第92條、第1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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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限制行為能力人代理權撤回之外部效力,以及代理人受詐欺時意思表示瑕疵之判斷標準與契約效力。 【解析】 壹、乙之代理行為仍對甲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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