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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將其所有土地一筆出租於乙,乙以甲之代理人自居將該土地出賣於丙,丙誤信乙有代理權,乃訂立買賣書面契約,並交付新臺幣 100 萬元定金予乙。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丙事後發覺價金偏高,有無權利主張該買賣契約不生效力?(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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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無權代理之相對人保護機制」。看到無權代理,除想到本人之承認/拒絕權外,應立刻聯想善意相對人之「撤回權」(民法第171條),探討相對人如何主動切斷效力未定之狀態以求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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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無權代理之善意相對人,得否於本人承認前行使撤回權,使買賣契約確定不生效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丙得否主張甲應負授權人之責任,請求甲履行買賣契約?(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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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審查「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之要件。考生應先臚列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之要件,接著將題目事實(甲僅出租土地予乙)進行涵攝,探討甲是否有引發丙正當信賴之客觀『表見事實』,進而得出丙得否向甲主張契約責任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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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乙無權代理甲出賣土地,丙得否依民法第169條主張表見代理,請求甲負授權人之責任並履行買賣契約? 【解析】

🏷️ 相關主題

代理權之授與、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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