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將其所有土地一筆出租於乙,乙以甲之代理人自居將該土地出賣於丙,丙誤信乙有代理權,乃訂立買賣書面契約,並交付新臺幣 100 萬元定金予乙。試問:
甲將其所有土地一筆出租於乙,乙以甲之代理人自居將該土地出賣於丙,丙誤信乙有代理權,乃訂立買賣書面契約,並交付新臺幣 100 萬元定金予乙。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丙事後發覺價金偏高,有無權利主張該買賣契約不生效力?(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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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關鍵在於辨識「無權代理」與「相對人保護」的法律關係。考生看到乙「以甲之代理人自居」但無代理權,應立刻想到民法第170條(無權代理效力未定),接著針對丙「誤信」(善意)的客觀狀態,運用民法第171條的「相對人撤回權」來解答丙如何使契約確定不生效力。
小題 (一)
丙得否主張甲應負授權人之責任,請求甲履行買賣契約?(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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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之區別。解題關鍵在於檢驗甲單純「出租土地」的行為,客觀上是否足以構成民法第169條『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之權利外觀,需精準援引實務見解(單純交付占有不構成表見事實)進行涵攝。
無權代理與撤回權
💡 善意相對人於本人承認無權代理前,得行使撤回權使契約確定不生效。
🔗 善意相對人行使撤回權流程
- 1 無權代理行為 — 代理人無權限簽約,契約效力未定。
- 2 確認相對人善意 — 簽約時不知代理人無權限者方有撤回權。
- 3 本人承認前撤回 — 於本人對契約表示承認前,向本人表示撤回。
- 4 確定不生效力 — 法律關係確定,雙方不再受契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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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本人已先行『承認』,則相對人即喪失撤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