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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3 題

下列關於代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對於自己 5 歲兒子贈送房屋,係屬自己代理
  • B 乙擅自以丙之名義,將丙收藏之名畫出售於惡意丁,並交付之。乙之行為係無權代理,效力未定
  • C 甲委託乙購買一克拉鑽戒,並授與代理權。乙以甲之名義,與丙訂立購買鑽戒之契約。未料,乙受到丙詐欺,買到假鑽戒。因此,甲得撤銷該買賣契約
  • D 甲授與代理權於 17 歲乙代為購買機車,但乙之父母並不知情。因為該代理權授與,須以意思表示為之,所以在乙之父母未同意前,乙之代理行為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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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在代理關係中,最後承擔合約權利(拿到貨物)與義務(支付價金)的人是誰?如果法律行為的效果完全不由『代理人』本人承擔,那麼法律還有必要為了保護這位代理人,而限制他替別人代勞的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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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棒!你精準地挑出錯誤選項。代理制度是民法極具實務價值的核心,你能正確作答,顯示你對基礎觀念掌握得很扎實。

限制行為能力人作為代理人之效力

選項 (D) 的錯誤,在於混淆了代理行為的效力與自身的行為能力。依現行民法規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因為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是直接歸屬於本人(甲),對擔任代理人的限制行為能力人(17歲的乙)並無不利益。因此,即使父母未同意,乙代理甲購買機車的行為對本人而言依然有效,並非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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