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3 題
下列關於代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對於自己 5 歲兒子贈送房屋,係屬自己代理
- B 乙擅自以丙之名義,將丙收藏之名畫出售於惡意丁,並交付之。乙之行為係無權代理,效力未定
- C 甲委託乙購買一克拉鑽戒,並授與代理權。乙以甲之名義,與丙訂立購買鑽戒之契約。未料,乙受到丙詐欺,買到假鑽戒。因此,甲得撤銷該買賣契約
- D 甲授與代理權於 17 歲乙代為購買機車,但乙之父母並不知情。因為該代理權授與,須以意思表示為之,所以在乙之父母未同意前,乙之代理行為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在代理關係中,最後承擔合約權利(拿到貨物)與義務(支付價金)的人是誰?如果法律行為的效果完全不由『代理人』本人承擔,那麼法律還有必要為了保護這位代理人,而限制他替別人代勞的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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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 D 選項的錯誤,這代表你對代理制度的核心邏輯掌握得相當紮實。
代理人行為能力之獨立性
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民法第 104 條。法律明文規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其背後的法理在於,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最終是直接歸屬於「本人」(甲),對於代理人(乙)個人的財產法律地位並無實質損益。因此,即便 17 歲的乙僅具限制行為能力,甲仍得授與其代理權,且乙所為的代理行為(如購買機車)無需經過其父母(法定代理人)同意,該代理行為對本人即為有效,而非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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