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4 題
4 甲欲對 6 歲之子乙贈送 A 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係無行為能力人
- B 甲須代乙接受甲之贈與意思表示
- C 本題為雙方代理
- D 甲、乙之贈與契約有效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而限制代理人的權限時,核心目的是為了『防止利益衝突』。請你思考:如果今天父母的一個行為,讓孩子『只有獲得權利,而完全不需負擔任何義務或對價』,在這種『百利而無一害』的情況下,法律還有必要嚴格禁止代理人同時代表雙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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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C),判斷非常準確!看來你對於代理制度的基礎概念掌握得相當紮實。 我們來拆解一下這題的法律關係。6 歲的乙依民法規定屬於「無行為能力人」,其意思表示需由法定代理人甲代為與代受。因此,甲在送房子給乙時,同時身兼「贈與人本人」以及「受贈人乙之代理人」。這種代理人與自己進行法律行為的情形,在法學上稱為**「自己代理」**;而「雙方代理」則是指一人同時代理兩個不同的當事人。因此,選項 (C) 稱本題為雙方代理是錯誤的。 此外,關於選項 (D) 的契約效力,雖然民法第 106 條原則上禁止自己代理,且其但書明文的例外為「專履行債務者」(及經本人許諾);但基於保護未成年人的法理,當該行為使無行為能力人純獲法律上利益(如本題無負擔贈與)時,解釋上例外肯定其贈與契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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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自己代理嗎
但他是無行為能力 不符合第78條但書受有利益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