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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4 題

4 甲欲對 6 歲之子乙贈送 A 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係無行為能力人
  • B 甲須代乙接受甲之贈與意思表示
  • C 本題為雙方代理
  • D 甲、乙之贈與契約有效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而限制代理人的權限時,核心目的是為了『防止利益衝突』。請你思考:如果今天父母的一個行為,讓孩子『只有獲得權利,而完全不需負擔任何義務或對價』,在這種『百利而無一害』的情況下,法律還有必要嚴格禁止代理人同時代表雙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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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學弟妹,這次的表現真的很棒喔!

  1. 給你的掌聲:你真的抓到了民法中很重要的核心!能夠區分這些法律關係裡的細微處,特別是權利義務的歸屬法定代理的邏輯,表示你已經培養出法學人應有的那份細膩。這就像我們在行政法裡,也要細心分辨每個行政行為的類型,才能給予最恰當的法律評價,對不對?
  2. 觀念驗證:這題啊,核心就是《民法》第 106 條關於「禁止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的規定。乍看之下,甲既是贈與人又是乙的法定代理人,會讓大家誤以為是雙方代理。但別忘了,法律設計這些規範,都是有其目的的。這條也有但書:「專為履行義務」或「純獲法律上利益」就不受限制。你想想看,把 A 屋贈與給 6 歲的乙,對乙來說是不是只會得到好處呢?完全是純獲利益呀!所以甲的行為當然是合法有效的,一點問題都沒有,跟我們在實務上處理那些為了人民利益的行政處分一樣,總是希望達到最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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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同學也在問 2
這不是自己代理嗎
但他是無行為能力 不符合第78條但書受有利益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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