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行政執行官] 民法
第 一 題
甲有乙、丙二子,乙十歲,丙五歲。甲擁有 A、B 兩間房屋,其將 A 屋贈與給乙,B屋贈與給丙,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試問:甲與乙、甲與丙間法律關係各為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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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為能力制度及代理制度。看到本題應立刻區分受贈人乙(10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丙(5歲)為無行為能力人,並分別檢驗「贈與契約(債權行為)」與「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之效力。其中,甲贈與丙的部分,甲兼具贈與人及丙之法定代理人身分,須特別探討民法第106條「自己代理禁止」在「純獲法律上利益」時之目的性限縮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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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限制行為能力人為純獲法律上利益行為之效力,以及父母代理無行為能力子女受贈財產,是否違反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之規定。 【解析】 壹、甲與乙間之法律關係(贈與及物權移轉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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