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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行政執行官] 民法

第 一 題

一、A 為甲法人董事長,A 以甲法人名義向 A 購買花瓶,雙方並「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同時履行對待給付,請問甲法人與 A 的買賣契約及移轉所有權的法律效力?(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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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法人董事長與自己進行交易,應立刻聯結「自己代理/雙方法律行為」之禁止原則(民法第106條)並探討代表是否類推適用代理。解題關鍵在於恪遵「分離原則」,分別探討「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是否違反該禁止規定,並精準涵攝「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是否符合「專為履行債務」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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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人董事代表法人與自己為交易,是否類推適用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之規定?於「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現實買賣中,其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是否符合「專為履行債務」之例外?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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