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法
第 一 題
A 為甲法人董事長,A 以甲法人名義向 A 購買花瓶,雙方並「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同時履行對待給付,請問甲法人與 A 的買賣契約及移轉所有權的法律效力?(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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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董事長以法人名義向自己購買財產」,應立刻聯想到「自己代理」之禁止。解題重點在於:1. 說明法人代表是否類推適用民法第106條;2. 點出違反該規定的法律效力(無權代理,效力未定);3. 區分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並檢驗物權行為是否符合第106條但書「專履行債務」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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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人之代表人與自己為法律行為(自己代表),是否類推適用民法第106條自己代理之禁止規定?其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效力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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