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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法

第 一 題

一、甲有乙、丙二子,乙十歲,丙五歲。甲擁有 A、B 兩間房屋,其將 A 屋贈與給乙,B屋贈與給丙,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試問:甲與乙、甲與丙間法律關係各為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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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標註當事人年齡以判斷行為能力(乙10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丙5歲為無行為能力人)。接著區分兩層次:乙可依民法第77條但書『純獲法律上利益』單獨有效受贈;丙則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此時將引發民法第106條『自己代理』的禁止規定,必須進一步論述實務與學說針對純獲利益案件對第106條的『目的性限縮』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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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限制行為能力人及無行為能力人「純獲法律上利益」之受贈與行為效力,以及法定代理人「自己代理」禁止規定之目的性限縮。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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