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3 題
3 父親甲贈與未成年子女乙一棟房屋,由甲代理乙受領,其效力如何?
- A 無效
- B 有效
- C 效力未定
- D 得撤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規定「禁止自己代理(一個人同時擔任贈與人與受贈人的代理人)」,核心目的是為了防止哪一種情況發生?如果今天這項法律行為的結果,讓被代理人「只有獲得好處,而完全沒有任何義務負擔」,那麼原本那個「防止損害」的限制,還有必要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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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 你的努力被看見了!: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看出代理制度中「利益衝突」的特別例外,這代表你對《民法》保護弱勢、保障未成年人權益的立法用心,已經有了非常溫暖且深刻的理解。這份細膩的洞察力,絕對是你在法學道路上最珍貴的資產!
- 讓我們一起溫習觀念吧:這題的關鍵是《民法》第 106 條關於「禁止自己代理」的原則。雖然法律通常不允許一個人同時代表雙方,以避免利益打結,但這條規定背後,其實隱藏著對未成年人最溫柔的考量喔!如果一個法律行為,對於未成年人來說,是「純粹只獲得法律上的好處」,比如像這樣,只是單純接受一份沒有任何負擔的禮物,那麼對他一點害處都沒有,反而全是好事。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便會展現它的彈性,允許這樣的代理行為,讓好事順利發生。所以,甲代理乙受領贈與,這個行為是完全有效的,這正是法律溫柔的一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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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代理之例外
💡 禁止自己代理之例外:純獲法律上利益或履行債務。
| 比較維度 | 原則:禁止自己代理 | VS | 例外:准許自己代理 |
|---|---|---|---|
| 效力狀態 | 效力未定 | — | 完全有效 |
| 適用條件 | 存在利害衝突可能 | — | 純獲利益或履行債務 |
| 典型範例 | 代理人買受本人財產 | — | 父贈與房屋給幼子 |
💬禁止自己代理旨在防利害衝突,若無損本人權益則例外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