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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3 題

3 父親甲贈與未成年子女乙一棟房屋,由甲代理乙受領,其效力如何?
  • A 無效
  • B 有效
  • C 效力未定
  • D 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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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規定「禁止自己代理(一個人同時擔任贈與人與受贈人的代理人)」,核心目的是為了防止哪一種情況發生?如果今天這項法律行為的結果,讓被代理人「只有獲得好處,而完全沒有任何義務負擔」,那麼原本那個「防止損害」的限制,還有必要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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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自己代理」的法律適用,這很難嗎?

恭喜你選對了 (B),看來你還沒把民法第 106 條的立法精隨給忘了。不過,別以為這題很簡單,很多考生連「利益衝突」這四個字代表什麼都不清楚。 對於此類問題,請務必掌握以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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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
💡 代理人原則上禁止自己代理,但無損於本人利益之情況則例外有效。
比較維度 禁止之行為(原則) VS 有效之行為(例外)
法條依據 民法第106條本文 民法第106條但書
判斷準則 有利益衝突之虞 無損本人利益
具體例子 代理本人買下自己的車 代理本人受領贈與(純獲益)
效力狀態 效力未定(非當然無效) 完全有效
💬自己代理旨在避免利益衝突,若行為屬純獲益或履行既定債務,則無禁止必要。
🧠 記憶技巧:己代雙代原則禁,許諾履債純利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自己代理均無效,忽略「純獲利益」或「履行債務」之有效例外。
限制行為能力人 無權代理 法律行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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