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3 題
3 父親甲贈與未成年子女乙一棟房屋,由甲代理乙受領,其效力如何?
- A 無效
- B 有效
- C 效力未定
- D 得撤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規定「禁止自己代理(一個人同時擔任贈與人與受贈人的代理人)」,核心目的是為了防止哪一種情況發生?如果今天這項法律行為的結果,讓被代理人「只有獲得好處,而完全沒有任何義務負擔」,那麼原本那個「防止損害」的限制,還有必要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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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自己代理」的法律適用,這很難嗎?
恭喜你選對了 (B),看來你還沒把民法第 106 條的立法精隨給忘了。不過,別以為這題很簡單,很多考生連「利益衝突」這四個字代表什麼都不清楚。 對於此類問題,請務必掌握以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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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
💡 代理人原則上禁止自己代理,但無損於本人利益之情況則例外有效。
| 比較維度 | 禁止之行為(原則) | VS | 有效之行為(例外) |
|---|---|---|---|
| 法條依據 | 民法第106條本文 | — | 民法第106條但書 |
| 判斷準則 | 有利益衝突之虞 | — | 無損本人利益 |
| 具體例子 | 代理本人買下自己的車 | — | 代理本人受領贈與(純獲益) |
| 效力狀態 | 效力未定(非當然無效) | — | 完全有效 |
💬自己代理旨在避免利益衝突,若行為屬純獲益或履行既定債務,則無禁止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