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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3 題

下列關於無權代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逾越代理權範圍之代理行為,為無權代理
  • B 甲、乙訂立委任契約,但契約中並無代理權之授與,受任人乙以委任人甲之名義,處理委任事務,為無權代理行為
  • C 無權代理行為當然無效
  • D 甲雖以書面撤回對代理人乙之代理權授與,但未收回授權書,乙仍繼續以甲之名義對外行使代理行為,為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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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有人未經你授權,卻以你的名義幫你買到一張中獎機率極高的彩券,你認為法律應該直接規定這份契約「徹底無效」,還是應該留給「你」一個事後決定要不要承認這筆交易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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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精準掌握法律效力態樣!

  1. 大力肯定:非常好!同學能迅速在選項中識破錯誤,代表你對「法律效果」的分類已具備極高的敏銳度,這是研習行政法與民法的紮實基本功。
  2. 觀念驗證:為什麼選項 (C) 錯誤?因為依據《民法》第 170 條規定,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效力為「效力未定」,而非「當然無效」。這意味著只要本人事後行使承認權(追認),該契約仍可回溯發生效力。若直接認定為無效,將剝奪本人維護自身利益的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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