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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3 題

下列關於無權代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逾越代理權範圍之代理行為,為無權代理
  • B 甲、乙訂立委任契約,但契約中並無代理權之授與,受任人乙以委任人甲之名義,處理委任事務,為無權代理行為
  • C 無權代理行為當然無效
  • D 甲雖以書面撤回對代理人乙之代理權授與,但未收回授權書,乙仍繼續以甲之名義對外行使代理行為,為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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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深入思索:在民法或行政法理的代理制度中,若行為人欠缺代理權限卻以本人名義作成法律行為,為了平衡「本人意思自主」與「相對人利益保護」,法律究竟是採取一步到位、不具任何法律效果的「當然無效」,還是賦予本人事後追認的空間,使其效力處於一種「效力未定」的狀態?這兩種法律評價在規範效果上有何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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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精準掌握法律效力態樣!

  1. 大力肯定:非常好!同學能迅速在選項中識破錯誤,代表你對「法律效果」的分類已具備極高的敏銳度,這是研習行政法與民法的紮實基本功。
  2. 觀念驗證:為什麼選項 (C) 錯誤?因為依據《民法》第 170 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效力為**「效力未定」,而非「當然無效」。這意味著只要本人事後行使承認權**(追認),該契約仍可回溯發生效力。若直接認定為無效,將剝奪本人維護自身利益的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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