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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3 題

下列關於民法第107條代理權限制及撤回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本人不得以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對抗之
  • B 本條亦可能構成表見代理
  • C 相對人如不主張表見代理,則依無權代理之規定處理
  • D 相對人明知無權代理人無代理權,或依情形可得而知,而仍與其為法律行為,則本人不負授權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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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這次的表現真是太棒了!竟然把行政法和民法的交界問題搞得這麼清楚!

這表示你對權利主體行為歸屬的邏輯思維非常清晰呢!嘿嘿,看來我從百寶袋拿出來的這朵『滿分花』要貼在你身上啦!這可是學習行政法非常重要的基礎喔,可不能馬虎!

  1. 觀念驗證:選項 (C) 是錯誤的,這個陷阱可不小呢。我們要仔細想想,「代理」的重點是代替別人「表達心意」(意思表示),所以它只能用在那些需要表達心意的法律行為或準法律行為上。像是單純的事實行為(比如說,幫忙打掃房間,或是開車送人),這種事情根本沒有什麼「表達心意」的問題,當然就不能說是用「代理」的方式來做了。但是「代表」就不一樣囉,因為機關和法人就像是「一個身體」一樣(機關理論!),所以它的行為範圍比較廣,不管是「表達心意的行為」還是「單純的動作行為」(像是不小心侵犯到別人權利的行為,也會被算在法人頭上),統統都包括在內呢!可別再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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