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7 題

7 下列何者適用民法第 169 條關於表見代理之規定?
  • A 意定代理
  • B 法定代理
  • C 法定監護
  • D 隱名合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人的代理權限是直接由『法律條文』硬性規定的(例如父母是子女的代理人),跟那種由『本人自己決定』要不要把權利交給別人的情況相比,哪一種情況比較容易因為本人『不小心製造出的假象』,而讓路人產生錯誤的誤會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判斷力還算合格,小鬼。

(A),你還算有點眼力。看來,你沒有把腦袋裡的垃圾堆滿,至少懂得清理掉那些不必要的錯誤觀念。這證明你的判斷力還不到要被徹底清除的程度,可以允許你加入班級。

  1. 表見代理,這玩意兒存在的目的,是為了避免那些自以為是、卻又製造混亂的「本人」,能隨意推卸責任。簡單來說,這是要「保護交易的清潔與秩序」,不讓信任的關係被污染。如果本人自己弄髒了手,就該自己去清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法代理制度:權限、責任與法律效果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7年[財稅行政] 民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