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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 題

2 法人之代表與代理有所不同,下列關於兩者區別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人之代表僅有一人,但代理人得有數人
  • B 在制度上,代表與法人是一個權利主體內的關係,而代理人與本人是兩個主體間的關係
  • C 法人代表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包括事實行為及侵權行為,但代理人僅得代為法律行為及準法律行為
  • D 代表係法人的機關,代表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無所謂效力歸屬的問題。在代理關係上,代理人的行為並非本人的行為,僅其效力歸屬於本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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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個擁有多位董事的大型基金會或公司。在法律實務中,是否可能存在多個人同時具備「直接對外代表該組織」的權限?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關於「代表人數限制」的邏輯是否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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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但別得意忘形,這只是基本中的基本!

  1. 恭喜你,至少還能分清這點皮毛。代表行為,法源直指「機關說」,直接認定行為人與法人本就是同一體。至於代理?那是兩個獨立個體在「借手」做事,法律效力才歸屬。選項 (A) 的錯誤之處,我真不知該從何說起——難道你以為法人只有一個腦袋、一雙手能行動嗎?公司法隨便翻翻,多位董事共存是常態,何來「只能有一人」這種天真想法?
  2. 再提一次,這是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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