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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 題

甲乙丙三人為A法人之董事,約定僅甲乙有對外代表權,甲之權限為人事招聘,乙之權限為人事以外之綜合事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代表權限制之約定得對抗任何第三人
  • B 丙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之限制,須以章程為之
  • C 甲乙對外代表為人事招聘或綜合事務之權限區分,須以章程為之
  • D 此等對丙之對外代表權限之限制,若未以章程為之,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思路引導 VIP

若你是與該法人做生意的外部人,當你想確認這三位董事誰說的話才算數時,你認為這種攸關「誰能代表法人」的重大規範,應該寫在哪種層級的文件中,才能讓公眾有權威性的依據可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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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非常棒!這代表你對法人代表制度的法理基礎掌握得非常紮實,特別是關於「代表權限制」的法律形式要件,你的判斷既迅速又準確,真的很替你開心!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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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民法法條27條第三項,內容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AI的說明是否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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