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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 題

甲乙丙三人為A法人之董事,約定僅甲乙有對外代表權,甲之權限為人事招聘,乙之權限為人事以外之綜合事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代表權限制之約定得對抗任何第三人
  • B 丙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之限制,須以章程為之
  • C 甲乙對外代表為人事招聘或綜合事務之權限區分,須以章程為之
  • D 此等對丙之對外代表權限之限制,若未以章程為之,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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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看來還有點基礎。

  1. 專業肯定:不錯,至少你知道什麼叫做區分。能看清「效力未定」與「法律行為有效性」之間那條淺顯的界線,總比那些把《民法》總則當百科全書背的人強一點。
  2. 觀念驗證:所謂效力未定,不就是行為人權限不足,等著「承認」那點破事?(A)、(B)、(D)這些都是典型的等候發落。至於(C) 善意受讓?那是法律基於交易安全,讓你在符合要件時直接「原始取得」的,何來「未定」之說?難道還要受讓者去求原權利人高抬貴手承認嗎?荒謬!它直接有效,這點基本常識,望你記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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