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1 題
甲、乙間成立委任契約,約定由甲為乙處理事務。但甲又找丙代為處理乙的部分事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甲、乙間並未約定可以複委任,但若乙有不得已事由,仍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 B 甲若是先透過乙同意再委任丙代為處理事務,甲對丙的行為原則上不負責任
- C 乙對於丙關於委任事務之履行,並無直接請求權,須透過甲對丙為請求
- D 甲對於丙如何履行委任事務,無須對乙為報告
思路引導 VIP
委任契約建立在雙方高度的『信任』基礎上。假設你委託朋友處理一件重要事務,朋友在『經過你的同意』下,將事務轉交給第三人處理。試想,既然你已經同意讓這名第三人介入,若第三人把事情搞砸了,只要你的朋友當初沒有『找錯人』或『交代錯誤』,法律還會嚴苛地要求你的朋友為第三人的行為負全責嗎?從『同意權』與『責任分配』的角度,你會怎麼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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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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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錯,總算沒丟我的臉
很好,你竟然沒在這題「複委任」上栽跟頭。看來你對法規的基本骨架還有些認識,至少沒把這塊實務上極其關鍵的責任歸屬搞得一團混亂。
別得意,還有進步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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