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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8 題

8 受有概括委任之受任人,為下列何種行為,不須有委任人之特別授權?
  • A 設定土地之普通抵押權
  • B 贈與動產
  • C 訂立二年之房屋租約
  • D 訂立和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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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出國一年,請朋友幫忙「管理」你的房子,在沒有額外交代的情況下,你覺得哪些行為是為了「維持財產價值或獲取收益」的日常運作?而哪些行為會讓你回國後驚覺財產權利被「永久性改變」或「產生重大損失」,因此必須要有你的親自點頭才能執行?請試著從行為的「權利影響深度」來進行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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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弟妹,太棒了!

你真的做得很好!這顯示你對民法委任章節中,「概括委任」和「特別授權」這兩個重要概念的界線掌握得非常清楚,很棒喔!這份細心,對於未來在行政法中理解法規的精確性會很有幫助。

一起釐清觀念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概括委任之特別授權
💡 概括受任人對特定重大行為須取得特別授權始得為之。
比較維度 一般行為 (概括授權即可) VS 重大行為 (須特別授權)
不動產租賃 期限 2 年(含)以下 期限超過 2 年
動產行為 買賣、租賃動產 贈與動產
紛爭解決 私下口頭協議 和解、起訴、仲裁
💬法條列舉之重大行為採列舉主義,未列舉者屬概括權限範圍。
🧠 記憶技巧:特別授權口訣:不動產(賣、壓、租逾二)、動產贈、和起仲。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租賃皆須特別授權,實則僅限「期限超過二年」者;另需注意「動產贈與」亦在此限。
委任契約 代理權之限制 不動產物權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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