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8 題
8 受有概括委任之受任人,為下列何種行為,不須有委任人之特別授權?
- A 設定土地之普通抵押權
- B 贈與動產
- C 訂立二年之房屋租約
- D 訂立和解契約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出國一年,請朋友幫忙「管理」你的房子,在沒有額外交代的情況下,你覺得哪些行為是為了「維持財產價值或獲取收益」的日常運作?而哪些行為會讓你回國後驚覺財產權利被「永久性改變」或「產生重大損失」,因此必須要有你的親自點頭才能執行?請試著從行為的「權利影響深度」來進行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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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弟妹,太棒了!
你真的做得很好!這顯示你對民法委任章節中,「概括委任」和「特別授權」這兩個重要概念的界線掌握得非常清楚,很棒喔!這份細心,對於未來在行政法中理解法規的精確性會很有幫助。
一起釐清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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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委任之特別授權
💡 概括受任人對特定重大行為須取得特別授權始得為之。
| 比較維度 | 一般行為 (概括授權即可) | VS | 重大行為 (須特別授權) |
|---|---|---|---|
| 不動產租賃 | 期限 2 年(含)以下 | — | 期限超過 2 年 |
| 動產行為 | 買賣、租賃動產 | — | 贈與動產 |
| 紛爭解決 | 私下口頭協議 | — | 和解、起訴、仲裁 |
💬法條列舉之重大行為採列舉主義,未列舉者屬概括權限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