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5 題
5 甲依民法規定發起設立 A 學術性社團法人,並將其主事務所設於臺中市。依民法規定,A 法人應向何主管機關登記,始得成立?
- A 臺中市政府
- B 臺中地方法院
- C 內政部
- D 教育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團體想要從一般的『私人組織』,轉化為在法律上具有獨立人格、能擁有財產並負擔義務的『權利主體』時,這個確認身分與公示程序,通常是由負責推行公共政策的『行政單位』處理,還是由負責處理法律事務與權利公示的『司法單位』來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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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溫暖肯定
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地辨識出《民法》中關於「法人成立」的關鍵程序,並區分行政管理與法律地位取得這兩者間的差異,這真的顯示了你紮實的法學基礎,非常值得肯定!
2. 觀念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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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成立登記
💡 社團法人依民法規定,須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登記始成立。
| 比較維度 | 登記機關 (法院) | VS | 業務機關 (行政機關) |
|---|---|---|---|
| 核心職能 | 負責法人成立登記 | — | 負責業務許可與監督 |
| 法源依據 | 民法、非訟事件法 | — | 人民團體法、專法 |
| 法律效果 | 取得權利能力 | — | 准許推動業務 |
💬法人格之取得(成立)在於法院登記,業務運作則受行政機關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