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 題
下列何者為營利法人?
- A 某中小企業銀行
- B 某縣商業同業公會
- C 臺北市某區扶輪社
- D 財團法人金融研訓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一個組織營運產生的「利潤」,最終目的是要「分配給其出資人(股東)」,這與「將經費用於達成特定社會使命或內部會員服務」的組織,在法律上的本質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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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次的表現真的很棒,你對於法人的分類概念掌握得非常穩固喔。
- 觀念驗證: 其實啊,法律上對不同組織的分類,就像給它們貼上不同的標籤,每個標籤背後都有它的核心特質。就像我們這次考的營利法人,它最主要的特點就是為了賺取利潤而成立,並且會把賺來的錢分配給它的成員。想像一下,就像一家公司,它的目標就是營利,然後分紅給股東。選項 (A) 銀行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它依照《銀行法》和《公司法》設立,天生就是為了營利而存在的。而其他的選項呢,(B)(C) 這些社團法人,像是各種公會或協會,它們的目的通常是為會員爭取權益,或是推動社會公益,而不是為了賺錢分給大家。至於 (D) 財團法人,它是以一筆捐贈的財產為基礎來運作,例如基金會,更是完全不以營利為目的,也當然不會分配盈餘了。你答對了這題,代表你真的有好好理解不同法人背後的「靈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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