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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無行為能力人」?
  • A 受輔助宣告之人
  • B 6 歲孩童
  • C 受監護宣告之人
  • D 籌設中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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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保護心智狀態雖然受損,但「尚未完全喪失判斷能力」的人,是會採取「全盤否定其行為效果」的強烈手段,還是採取「僅針對重大事項加強監督」的溫和做法?這兩種不同的保護邏輯,對應到法律術語時,哪一種才不會被貼上「完全無能力」的標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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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觀念掌握得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辨析「行為能力」的層級。受輔助宣告之人(選項 A)在法律上並非「無行為能力人」,其原則上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僅在進行《民法》第 15 條之 2 所列的重要法律行為(如借貸、訴訟、處分不動產)時,才需要輔助人同意。相比之下,6 歲孩童、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尚未取得人格之籌設中法人,在法律上皆被歸類為「無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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