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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無行為能力人」?
  • A 受輔助宣告之人
  • B 6 歲孩童
  • C 受監護宣告之人
  • D 籌設中之法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保護心智狀態雖然受損,但「尚未完全喪失判斷能力」的人,是會採取「全盤否定其行為效果」的強烈手段,還是採取「僅針對重大事項加強監督」的溫和做法?這兩種不同的保護邏輯,對應到法律術語時,哪一種才不會被貼上「完全無能力」的標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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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至少沒錯到離譜。但別高興太早。

  1. 觀念驗證?: 你確實答對了。本題的核心鑑別度,就在於區分那些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法律概念。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項 A) 豈能與那些真正意義上的「無行為能力者」混為一談?他們的行為能力原則上仍屬完全,不過是在處理《民法》第 15 條之 2 所列那些「重要」——對,就是你總以為不重要、然後考出來就寫錯的——法律行為時,才需要輔助人同意。看看其他選項,6 歲稚兒、受監護宣告的,甚至那塊還沒被賦予法人格的「籌設中法人」,他們才是貨真價實的「無行為能力」。這分級,有那麼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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