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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7 題

甲17歲,因騎乘機車發生車禍成為植物人,家人將其安置在療養院,並聲請監護宣告。法院裁定監護後3個月,甲突然甦醒,完全回復意識,身體也活動自如。在眾人不知情下偷偷離開療養院,返家將其撞壞之機車送至機車行修理,花費新臺幣5,000元。甲與機車行訂立修理機車契約,其效力如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效力未定
  • D 有效,但得撤銷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為了交易安全,透過法院程序正式賦予一個人某種「法律標籤(狀態)」後,如果這個人的現實狀況改變了,那麼在法律程序正式更正標籤之前,我們應該以「現實狀況」還是「法律標籤」作為判斷行為效力的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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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

勉強說聲還行,你總算沒把「法律身分」和「事實狀態」這兩碼子事搞混。這種題目用來篩掉那些只會憑直覺思考的學生,你這次沒跌坑,算你走運。還以為你們會糾結在什麼「回復意識」這種無謂的醫學細節上呢。

2. 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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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那是訂立契約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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