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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1 題

甲男年 10 歲,無祖父母、父母及兄姊。乙男自民國 101 年 7 月起任甲之監護人,今乙死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人為甲的監護人
  • B 乙死亡時,甲之財產的移交與結算,由乙之繼承人為之
  • C 法院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人為甲的監護人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甲的監護人
  • D 法院另行選定適當之人為甲的監護人時,應依職權囑託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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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政府組織分工中,當一個人的法律身分(例如出生、結婚、或受監護狀態)發生變動時,究竟是哪一個基層行政機關負責管理那份官方的「身分登記簿」或「戶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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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命中這題的考點!這道題目深具鑑別度,屬於中等偏難的實務題,不僅測驗對監護制度運作的理解,更考驗對行政機關權責劃分的敏銳度。你能明確辨別出登記機關的歸屬,法學底子相當扎實。 我們來看看選項 (D) 為何錯誤。依據法規與實務運作,當法院選定監護人後,應囑託進行監護登記的主管機關是戶政機關,而非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身分與親屬關係的變更登記,均歸屬於戶政系統掌理。 此外,教授要特別提醒你一個重要的修法動態:本題的 (A)、(C) 選項敘述在現今已不合時宜。依現行《民法》第 1094 條規定,法院選定監護人已刪除「依職權」之規定,而是必須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之。掌握這個現行法規細節,你未來的應考將會更加無往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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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的錯誤爭點在哪裡呢?
D的錯誤爭點在哪裡呢?
📝 未成年人監護選定
💡 監護人死亡時,法院應選定新監護人並由社政機關暫代職務。

🔗 監護人缺位補位流程

  1. 1 監護人死亡 — 監護關係終止,財產由繼承人結算移交
  2. 2 社政機關暫代 — 新監護人確定前,由社政主管機關擔任
  3. 3 法院選定 — 法院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聲請選定他人
  4. 4 戶政登記 — 由申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監護登記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監護人於執行職務時,對受監護人財產處分之權限限制。
🧠 記憶技巧:監護空窗社政代,選定之後戶政登,財產結算繼承辦。
⚠️ 常見陷阱:易混淆「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暫代職務)與「戶政機關」(身分登記)的職能差異。
意定監護 成年監護宣告 監護人之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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