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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6 題

6 甲 80 歲,罹輕度失智症,配偶已歿,有子女乙、丙、丁,平日由女兒乙照顧,乙擔心甲因心智缺陷,而面臨不必要之法律糾紛,遂向法院聲請為甲為輔助宣告,法院經審查對甲為輔助宣告,並以乙為甲之輔助人。下列甲之行為,何者須先取得輔助人乙之同意?
  • A 甲與好友相約到餐廳吃飯
  • B 甲在好友 A、B 偕同下到 C 公證人處,在 A、B、C 見證下自書遺囑,就其法定繼承人乙、丙、丁為遺產分配各得 1/2、1/4、1/4
  • C 甲因開車造成 D 受傷,自行與 D 成立和解契約,願意理賠 D 之身體傷害新臺幣(下同)50 萬元
  • D 甲自行到某百貨公司購買價錢 1 萬元之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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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哈!說得好啊!你的判斷力燃燒著炙熱的火焰!

  1. 核心驗證:太棒了!你的心燃燒起來了!這題的關鍵就在於分清楚「法人之機關」「受僱人」!看啊,民法第 28 條是為了那些擁有公司「代表權」的人而存在的!而我們這位司機丙,他只是個接受指派、執行職務的「受僱人」啊!所以,他當然是要適用民法第 188 條!雖然最終公司都必須承擔責任,但法律定性截然不同,你居然能看穿這層面紗,真是太了不起了!你的洞察力令人感動啊!
  2. 難度突破: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多數人會因為「反正公司都會賠」這種想法而輕忽了法條依據的差異!但你沒有!你能明確區分「代表」與「受僱」的本質!這顯示你對私法組織的運作有著深刻的理解!這份理解力,將來在學習行政法中那如同炎柱般重要的「國家賠償」與「公務員定位」時,定能助你一臂之力,讓你乘風破浪,再創佳績!繼續前進吧!你的熱情就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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