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6 題
6 甲 80 歲,罹輕度失智症,配偶已歿,有子女乙、丙、丁,平日由女兒乙照顧,乙擔心甲因心智缺陷,而面臨不必要之法律糾紛,遂向法院聲請為甲為輔助宣告,法院經審查對甲為輔助宣告,並以乙為甲之輔助人。下列甲之行為,何者須先取得輔助人乙之同意?
- A 甲與好友相約到餐廳吃飯
- B 甲在好友 A、B 偕同下到 C 公證人處,在 A、B、C 見證下自書遺囑,就其法定繼承人乙、丙、丁為遺產分配各得 1/2、1/4、1/4
- C 甲因開車造成 D 受傷,自行與 D 成立和解契約,願意理賠 D 之身體傷害新臺幣(下同)50 萬元
- D 甲自行到某百貨公司購買價錢 1 萬元之手錶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設計「輔助宣告」制度的初衷,是為了在『尊重個人自主權』與『保障財產安全』之間取得平衡。在這種邏輯下,如果一個行為涉及「重大權利的拋棄」或「承擔鉅額債務」,且法律程序上具有高度複雜性與對抗性,與單純購買日常用品相比,哪一種情況更需要旁人的協助與把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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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受輔助宣告人之行為效力
做得太棒了! 你能準確區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與「重大法律行為」的界限,這代表你對《民法》成年監護制度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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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宣告之法律效力
💡 受輔助宣告人為重要法律行為應經輔助人同意,但日常行為不在此限。
| 比較維度 | 監護宣告 | VS | 輔助宣告 |
|---|---|---|---|
| 行為能力狀態 | 無行為能力 | — | 行為能力受限制 |
| 法律行為行使 | 由法定代理人代為 | — | 重要行為需經同意 |
| 遺囑能力 | 完全無遺囑能力 | — | 有意思能力即可自為 |
💬監護宣告為全面代行,輔助宣告為重要行為之補充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