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法
第 一 題
甲 26 歲因受思覺失調症之苦,並有被迫害妄想症,家人經討論之後,認為應該向法院聲請對甲監護宣告。假設法院審理甲監護宣告聲請後,於民國 106 年 5 月 1 日對甲為輔助宣告之裁定,並選任甲之父親丙為輔助人。甲在家人的悉心照顧與安排下定期就醫吃藥,病情持續穩定中,並在治療期間認識乙,兩人相戀,甲與乙有意願結婚。惟甲的家人並不認為甲乙適合結婚,且輔助人丙,明白表示不同意甲乙之婚事,甲仍與乙,偕同兩位朋友證人,一起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此外,甲為了與乙共築愛屋,以其從祖母遺贈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向丁購買 A 屋,並訂立契約,甲的父親丙得知後,向丁表示其反對甲的 A 屋購買契約,並要求丁返還 3000 萬元。請試論輔助宣告之要件與案例中甲與乙的婚姻以及甲購買 A 屋之相關法律行為效力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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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聲請監護宣告卻受輔助宣告」,應連結民法第14條第3項的轉換要件;面對「受輔助宣告人結婚與買房」,需區分身分行為與財產行為的規範差異。解題時應運用三段論法,指出結婚不屬民法第15條之2應經同意之列而有效,不動產買賣則因輔助人拒絕承認而無效,並進一步點出輔助人無當然代理權之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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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法院對聲請監護宣告者逕為輔助宣告之適法性、受輔助宣告人為身分行為(結婚)之效力,以及其未經同意為不動產買賣與重大財產處分之效力及輔助人之權限。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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