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公證人] 民法
第 一 題
甲 26 歲因受思覺失調症之苦,並有被迫害妄想症,家人經討論之後,認為應該向法院聲請對甲監護宣告。假設法院審理甲監護宣告聲請後,於民國 106 年 5 月 1 日對甲為輔助宣告之裁定,並選任甲之父親丙為輔助人。甲在家人的悉心照顧與安排下定期就醫吃藥,病情持續穩定中,並在治療期間認識乙,兩人相戀,甲與乙有意願結婚。惟甲的家人並不認為甲乙適合結婚,且輔助人丙,明白表示不同意甲乙之婚事,甲仍與乙,偕同兩位朋友證人,一起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此外,甲為了與乙共築愛屋,以其從祖母遺贈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向丁購買 A 屋,並訂立契約,甲的父親丙得知後,向丁表示其反對甲的 A 屋購買契約,並要求丁返還 3000 萬元。請試論輔助宣告之要件與案例中甲與乙的婚姻以及甲購買 A 屋之相關法律行為效力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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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受輔助宣告之人的行為能力限制範圍。解題關鍵在於區分『身分行為』(結婚)與『重大財產行為』(購買不動產),前者不受民法第15條之2列舉限制,具意思能力即有效;後者依法須經輔助人同意,未得同意之契約效力準用限制行為能力人規定,並須特別注意輔助人與監護人之權限差異(輔助人無法定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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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輔助宣告之實體與程序要件、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身分行為(結婚)與重大財產行為(購買不動產)之效力,以及輔助人權限之界線。 【解析】 壹、輔助宣告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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