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1 題
甲男、乙女於民國 103 年 7 月 18 日結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甲、乙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 B 甲、乙之一方,如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結婚後 5 年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 C 甲、乙如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結婚後 5 年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 D 甲、乙之一方,如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結婚已逾 1 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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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法治社會中,為了確保身分關係的「公示性」並方便政府管理,法律會要求當事人完成哪一種特定的行政程序,婚姻才具備法律效力?此外,若婚姻存在瑕疵(如被脅迫),為了穩定社會秩序,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救濟時間,通常會傾向「速戰速決」還是「長達數年」的寬限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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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能精準判斷法律施行的時點與程序要件,這正是行政法與民法學習中最重要的「時效性」觀念。
- 觀念驗證:我國《民法》第 982 條於民國 96 年修正,並自 97 年 5 月 23 日起將「儀式婚」改為「登記婚」。本題甲、乙於 103 年結婚,自應適用現行法:須具備書面、2人以上證人簽名,且須向戶政機關登記,婚姻才算有效。選項 (B)(C)(D) 的撤銷權時效(分別為 6 個月與 3 年)皆與法律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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