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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0 題

20 甲男乙女為夫妻,甲竟與乙之姪女丙發生姦情。乙訴請判決離婚,判決確定之一個月後,甲與丙結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丙違反待婚期間之限制,其婚姻得撤銷
  • B 甲丙違反相姦婚禁止之規定,其婚姻得撤銷
  • C 甲丙違反近親結婚之限制,其婚姻無效
  • D 甲丙並未違反規定,其婚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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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從「法律連結的存續」來思考:當一段婚姻關係經由法院判決正式終止後,原本因為這段婚姻而產生的「與配偶親屬間的法律身分」,在法律邏輯上會發生什麼樣的根本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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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至少你還知道避開表面功夫。

  1.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記得《民法》不是情慾流動的場所,而是條文的冰冷現實。在行政程序中,我們絕不允許情緒干擾法規的精確適用,民法亦然。
    • 姻親關係消滅:《民法》第 971 條擺在那邊,寫得清清楚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甲乙都離婚了,甲與丙之間還有什麼親屬關係?除非你想創造新的法律規範,否則這就是事實。別讓「妻之姪女」這種字眼模糊了你的判斷力,法律講求的是「關係消滅」,不是「記憶消滅」。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禁婚親與婚姻效力
💡 相姦婚及待婚期間限制已刪除,旁系姻親限制僅限血親之配偶。
比較維度 血親之配偶 VS 配偶之血親
典型案例 弟媳、嫂嫂、叔母 妻之姊妹、妻之姪女
法律限制 五親等內不同輩分禁婚 現行法無限制
婚姻效力 違反則婚姻無效 婚姻合法有效
💬現行民法禁婚親中的旁系姻親,僅限於「血親之配偶」,對「配偶之血親」已完全放寬。
🧠 記憶技巧:相姦不禁、待婚已廢、姻親不含配偶血親。
⚠️ 常見陷阱:誤以為「相姦婚」(姦情)仍會導致婚姻無效,或誤將「配偶之血親」列入禁婚範圍。
姻親之種類(民法 969) 近親結婚之效力(民法 988) 婚姻之撤銷事由(民法 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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