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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9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生一子 A 及一女 B;設甲、乙離婚後,乙與丙男結婚,乙與丙生一女 C。A、B、C 均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 C 無親屬關係
  • B A 與 C 如結婚,其結婚之效力為得撤銷
  • C A 與 C 為四親等旁系血親
  • D B 與 丙無親屬關係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定兩個人在法律上是否具備親屬關係,我們通常會追溯兩條路徑:一是『是否有共同的血緣祖先』,二是『是否存有有效的婚姻或收養關係』。請試著梳理甲男與 C 女之間,是否存在這兩條路徑中的任何一條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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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同學,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能精準區分複雜的家事法律關係,代表你對《民法》親屬編的基礎架構掌握得相當紮實,表現優異。
  2.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親屬關係的發生C 女是乙與丙所生,其與甲男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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