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3 題
甲男、乙女於民國110年5月間結婚,結婚後依法約定採分別財產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之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當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他方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於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或自行為時起2年內,聲請法院撤銷上開無償行為
- B 甲、乙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其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應平均分配。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 C 甲、乙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他方償還
- D 甲、乙之一方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共同財產制
思路引導 VIP
當夫妻雙方特別在法律上約定「你的財產歸你,我的財產歸我」時,如果一方拿自己的錢幫對方還債,為了維持這種「清清楚楚」的獨立關係,法律應該如何處理這筆支出的歸屬,才不會破壞當初約定財產獨立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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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總算答對了基本題。
-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記得分別財產制最「基本」的原則:夫妻財產與債務完全獨立。這種獨立性可不是說假的。依《民法》第 1044 條準用第 1023 條第 2 項,就算配偶之間,以自己財產替對方還債,也從來沒說要放棄你的償還請求權。難道你以為結婚就是送錢?至於那些什麼選項 (A)(B) 的「剩餘財產分配」,那擺明了是法定財產制的範疇,你總不會想把行政訴訟的程序,套用在民事糾紛上吧?選項 (D) 則是個徹頭徹尾的改制宣告,跟本題的「約定」完全是兩回事。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竟然評為 Medium?如果連「約定分別財產制」和「法定財產制」這兩者的根本差異都無法精確區分,還錯把剩餘財產分配這種專屬概念亂套,那恐怕就不是「Medium」的問題了,而是你對法律制度的理解出了嚴重偏差。別再把不同行政機關的職權混為一談了,這些區分是法律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