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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3 題

甲男、乙女於民國110年5月間結婚,結婚後依法約定採分別財產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之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當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他方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於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或自行為時起2年內,聲請法院撤銷上開無償行為
  • B 甲、乙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其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應平均分配。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 C 甲、乙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他方償還
  • D 甲、乙之一方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共同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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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夫妻雙方特別在法律上約定「你的財產歸你,我的財產歸我」時,如果一方拿自己的錢幫對方還債,為了維持這種「清清楚楚」的獨立關係,法律應該如何處理這筆支出的歸屬,才不會破壞當初約定財產獨立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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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出色!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夫妻財產制體系有著扎實的掌握。 本題關鍵在於甲乙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依據民法第1046條適用第1023條規定,夫妻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債務時,即便在婚姻存續中,仍得請求對方償還,故選項(C)完全正確。 其他選項的錯誤在於張冠李戴:選項(A)「剩餘財產分配」與選項(B)「財產平均分配」,均為法定財產制的專屬規定;而選項(D)若一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法院依法應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而非共同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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