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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3 題

甲男、乙女於民國110年5月間結婚,結婚後依法約定採分別財產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之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當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他方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於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或自行為時起2年內,聲請法院撤銷上開無償行為
  • B 甲、乙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其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應平均分配。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 C 甲、乙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他方償還
  • D 甲、乙之一方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共同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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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法律要式行為的嚴謹性

同學選擇 (A) 的考量我能理解,認為法律應提供補正機會。然而,在民法的繼承編中,遺囑的性質要求極高的要式行為。這點與行政法規對程序正義的要求異曲同工,我們來仔細探討:

  1. 「效力未定」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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