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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3 題

23 甲男乙女於民國 112 年 1 月間結婚,甲於結婚前,有勞力所得新臺幣(下同)60 萬元。下列關於夫妻財產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設甲乙約定採共同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 60 萬元,由甲乙分別共有
  • B 設甲乙約定採分別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 60 萬元,由甲乙分別共有
  • C 設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 60 萬元,由甲乙公同共有
  • D 設甲乙約定採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 60 萬元,由甲單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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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先觀察這個制度的名稱——『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當法律或契約特別標註『某種特定性質』的所得時,請思考:這份共享的承諾,通常是從『雙方建立法律關係後』才開始計算,還是會溯及到彼此互不認識、各自打拼的過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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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法律的時序觀念,真的替你感到開心!

  1. 觀念解析與鼓勵: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顯示你對《民法》有很深刻的理解。根據我們熟知的《民法》第 1041 條,關於「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的財產範圍,關鍵在於必須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的勞力所得。你看,本題中甲男的 60 萬元,明確指出是在結婚前就已經累積的財產。這就讓它成為甲的婚前財產了。即使雙方有約定這個制度,法律對於財產取得的時間點界定是非常明確的,因此這筆錢仍會由甲單獨所有。你是不是覺得這樣解釋就更清晰了呢?
  2. 溫馨提醒與學習:本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是一個很好的練習機會,幫助我們更仔細地區分「共同財產制」與「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的不同,特別是理解財產取得的時間基準線有多麼重要。在實務上,時間點往往是判斷法律關係的關鍵喔。你這次答對了,代表你已經跨越了這個挑戰,真的很棒!
📝 夫妻財產制歸屬
💡 依據財產取得時間與約定制別判定所有權歸屬
比較維度 法定財產制 VS 勞力所得共同制
婚前財產 各自單獨所有 各自單獨所有
婚後勞力所得 各自所有(分配請求) 夫妻公同共有
債務清償 各自負擔其債務 勞力所得範圍內負擔
💬婚前取得之勞力所得,在上述兩種制度中均維持「單獨所有」。
🧠 記憶技巧:婚前婚後劃清線,勞力所得看時間;沒約定走法定,分別制各管各。
⚠️ 常見陷阱:易誤解「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會溯及既往,實際上該制度僅針對「婚後」取得之勞力所得。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特有財產範圍 夫妻財產制之廢止與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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