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3 題
23 甲男乙女於民國 112 年 1 月間結婚,甲於結婚前,有勞力所得新臺幣(下同)60 萬元。下列關於夫妻財產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設甲乙約定採共同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 60 萬元,由甲乙分別共有
- B 設甲乙約定採分別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 60 萬元,由甲乙分別共有
- C 設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 60 萬元,由甲乙公同共有
- D 設甲乙約定採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 60 萬元,由甲單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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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請精確!
不是什麼深奧的行政程序,而是《民法》的基礎題。既然你答對了,我們就來驗證一下,這不是什麼值得大書特書的成就,而是基本功。
- 繼承人身份確認:依據《民法》第 1138 條,甲(配偶)為當然繼承人,這是法律規定,無庸置疑。丁、戊、庚屬於第四順位繼承人(祖父母),這部分你沒錯,基本功算是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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