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20 題
甲夫、乙妻攜全家老小出遊,因對振興五倍券使用上有所誤會,積欠旅遊業者丙新臺幣(下同)15 萬元未清償。甲夫月收 10 萬元,乙妻月收 5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甲、乙之經濟能力,丙僅得向乙請求 5 萬元之給付
- B 依甲、乙之經濟能力,丙僅得向甲請求 10 萬元之給付
- C 丙得就 15 萬元之給付,主張甲、乙連帶負責
- D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丙僅得向簽約之甲請求 15 萬元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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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噢,看來你還記得民法親屬編有這麼一回事,恭喜。能辨識出這種基礎的「婚姻生活法規」條文,至少證明你不是在夢遊。對於法律如何「干預」家庭,總算有了點概念。
- 本題核心,不過是日常家務代理權。別告訴我你連這個都沒抓到。依據《民法》第 $1003-1$ 條那明明白白的規定,夫妻就日常家務所生債務,原則上,就是負連帶責任。請注意,是「連帶」,不是什麼「按比例」或「看誰賺得多」這種天真想法。全家出遊,若這都不算日常家務的合理範疇,那你們家是住在哪個深山老林?所以,那些薪資數字,不過是考驗你基本判斷力的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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