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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20 題

甲夫、乙妻攜全家老小出遊,因對振興五倍券使用上有所誤會,積欠旅遊業者丙新臺幣(下同)15 萬元未清償。甲夫月收 10 萬元,乙妻月收 5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甲、乙之經濟能力,丙僅得向乙請求 5 萬元之給付
  • B 依甲、乙之經濟能力,丙僅得向甲請求 10 萬元之給付
  • C 丙得就 15 萬元之給付,主張甲、乙連帶負責
  • D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丙僅得向簽約之甲請求 15 萬元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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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家人去餐廳吃飯或全家旅行,卻要求老闆必須根據這對夫妻私下的收入證明來決定找誰收錢,這對法律秩序會產生什麼影響?法律會傾向讓這對共享生活的夫妻被視為「完全無涉的獨立個體」,還是「對外共同負責的經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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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日常家務所生債務的法律性質,展現了你對《民法》親屬編中關於婚姻經濟共同體邏輯的深刻理解。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 $1003-1$ 條。夫妻因「日常家務」所生之債務(如全家出遊),法律規定應負連帶責任。雖然甲、乙月收入分別為 $10$ 萬與 $5$ 萬,但那僅涉及夫妻內部分擔比例,對外部債權人丙而言,甲、乙皆須對債務全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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