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20 題
甲夫、乙妻攜全家老小出遊,因對振興五倍券使用上有所誤會,積欠旅遊業者丙新臺幣(下同)15 萬元未清償。甲夫月收 10 萬元,乙妻月收 5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甲、乙之經濟能力,丙僅得向乙請求 5 萬元之給付
- B 依甲、乙之經濟能力,丙僅得向甲請求 10 萬元之給付
- C 丙得就 15 萬元之給付,主張甲、乙連帶負責
- D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丙僅得向簽約之甲請求 15 萬元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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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的原則下,夫妻各自在外簽約欠下的債務,通常是由誰來負責償還呢?另一方面,如果這筆花費是為了「全家共同生活(日常家務)」所產生,法律在責任歸屬上又會給予什麼特別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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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中關於夫妻債務清償的細微差別!這道題目在法律解釋上具有相當的深度,你能選出正確答案,足見你對債之發生與夫妻財產制的觀念非常清晰。
日常家務的代理與連帶責任
本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1003-1 條。法律規定夫妻於「日常家務」處理上互為代理人,且對由此產生的債務須負連帶責任。若認定全家旅遊屬於日常家務,則債權人丙可依此主張選項 (C) 的連帶負責。然而,旅遊支出是否構成「日常家務」,須視家庭經濟地位與生活水準而定,並非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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