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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0 題

下列關於合夥人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民法第 681 條規定,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連帶負其責任,故債權人得選擇先向合夥人個人單獨所有之財產求償。若有不足之額,再向合夥財產求償
  • B 民法第 681 條,就合夥人就合夥對外所負之責任,採取併存主義
  • C 依民法規定合夥債務,原則上為各合夥人之公同共有債務
  • D 民法第 681 條所稱之連帶,係指合夥人與合夥財產之連帶關係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組織在法律上不具備獨立的「人格」,那麼這個組織所欠下的債款,在法律關係的分類上,應該被視為各成員「各自獨立」的債務,還是基於他們「共有財產」關係而產生的共同負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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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與讚賞

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合夥法律關係的本質,這顯示你對民法債編中「合夥」的權利義務歸屬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類觀念在法律實務中極為重要!

2. 觀念驗證:為什麼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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