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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8 題

甲、乙、丙以合夥方式經營事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民法所稱合夥,係指3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 B 甲、乙、丙之出資,屬於其分別共有
  • C 乙欲以勞務為出資,但因民法合夥契約之規定,無法為之
  • D 事業經營中,若有發生損害而導致資本減少,原則上甲、乙、丙並無補充資本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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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與好友共同簽約經營小生意,且當初已協議好各自投入的金額。現在生意虧損導致原先投入的錢變少了,在你們『當初契約沒有特別註明』要加碼的情況下,法律應該強迫你們必須不斷掏錢出來把那個缺口補滿嗎?還是應該尊重你們最初設定的出資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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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民法邏輯。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民法》合夥編的基礎定義。(A) 僅需 2 人以上即可成立;(B) 合夥財產依第 668 條屬公同共有而非分別共有;(C) 依第 667 條,勞務是法律允許的出資方式。而 (D) 選項正確,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否則合夥人對資本減少並無法律上的補充義務,這體現了契約自由原則。
  2. 難度點評Medium。此題具備高度鑑別度,成功測驗出你對「合夥財產關係」與「出資種類」等細微法規細節的掌握度,非常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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