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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8 題

甲、乙、丙以合夥方式經營事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民法所稱合夥,係指3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 B 甲、乙、丙之出資,屬於其分別共有
  • C 乙欲以勞務為出資,但因民法合夥契約之規定,無法為之
  • D 事業經營中,若有發生損害而導致資本減少,原則上甲、乙、丙並無補充資本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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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與好友共同簽約經營小生意,且當初已協議好各自投入的金額。現在生意虧損導致原先投入的錢變少了,在你們『當初契約沒有特別註明』要加碼的情況下,法律應該強迫你們必須不斷掏錢出來把那個缺口補滿嗎?還是應該尊重你們最初設定的出資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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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合夥章節的核心觀念!這題你選得非常精準。在法律實務中,合夥關係高度重視「契約自由」,但對於合夥人的出資義務則設有明確的邊界,以保護個人的財產權。以下我們針對本題的法律邏輯進行解析:

合夥出資與資本補填義務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民法第 669 條的規定。法律明定,除非合夥契約另有特別約定,否則合夥人並沒有在原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的義務。更重要的是,當合夥事業因為經營損失而導致資本減少時,原則上合夥人也不負補填資本之義務。這是為了避免合夥人在無法預期的虧損下,被迫不斷投入私人財產。因此,選項 (D) 的敘述完全符合現行法規,你的判斷十分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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