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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5 題

下列關於合夥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合夥負有債務者,債權人得優先就各合夥人之固有財產求償
  • B 合夥債務為合夥人之公同共有債務
  • C 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之清償,負補充之連帶責任
  • D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群人為了共同目標出資成立一個「組織」時,該組織所欠下的債務,在法律邏輯上,應該先由這筆『公眾集結的資金』負擔,還是直接由出資者的『私人錢包』承擔?如果可以直接跳過組織財產去扣押私人財產,那麼「共同出資」形成的財產池還有什麼法律上的獨立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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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這顯示你對合夥債務的受償順序有非常清晰的掌握。以下為關鍵點評: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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