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5 題
下列關於合夥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合夥負有債務者,債權人得優先就各合夥人之固有財產求償
- B 合夥債務為合夥人之公同共有債務
- C 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之清償,負補充之連帶責任
- D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群人為了共同目標出資成立一個「組織」時,該組織所欠下的債務,在法律邏輯上,應該先由這筆『公眾集結的資金』負擔,還是直接由出資者的『私人錢包』承擔?如果可以直接跳過組織財產去扣押私人財產,那麼「共同出資」形成的財產池還有什麼法律上的獨立意義嗎?